一男一女两个骗子,在10个月内,先后以假房证作抵押,打着“高利放贷款”的幌子,诈骗钱财百余万元。梦想利用“高利贷”发财的音像店老板握着十多个“房产证”,却差点儿赔个血本无归。骗子们仅从一名音像店老板手里就骗了85万元……
2月21日,记者在市检察院采访了这起利用假房证诈骗的案件,了解了案件始末,以警示读者。
■“假房证”做出了真公证
2006年2月10日,骗子蒋新(化名)找到音像店老板王某,问其手头是否有闲钱放贷,说有个叫李某的女人在五爱街有两个床子,急需3.5万元周转,给的利息高于银行很多。蒋新告诉王某,如果不放心,可以拿李某的房证到公证处做公证,公证书放在王某手里做抵押。
见这样“稳妥”,王某一口答应。随后,王某跟蒋新来到某公证处,并见到借贷人“李某”。“李某”拿出一份房产证,顺利做了公证。这样,房产证和公证书就到了王某的手里。双方约定:借款期限为半年,借款数目为3.5万元。而且,借贷的人还先付给王某1750元钱的利息。一笔私下的借贷生意就这样完成了。
王某做梦也没想到,房产证是假的,甚至连借贷人“李某”也是假的。李某真有其人,相关资料也是真的。可到场参加公证的不是李某,而是骗子李红(化名)。为了将骗局做真,骗子们又主动提供了一份“保证”。“2006年6月6日,蒋新将‘李某’的房产证和公证书改成房屋他项权证给我。他说,如果到期限借钱人不还款又不给利息,可以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我。”
先公证,后有他项权利书,王某自以为高枕无忧,从2006年2月至2006年10月,他共计给两个骗子拿出85万余元。
■“假房证”弄没了真房证
陈某是另外一个被害人。跟王某不同的是,他搭进去了自己的真房证。
2006年2月至3月,陈某想用铁西区一处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换个大一点儿的房子。但这样最多只能贷款11万元左右。蒋新知道后,表示“这事他能办”。2006年4月21日,蒋把陈某的房子抵押给房产中介业主李某,拿到了17万元“贷款”。但这笔钱没有到真正的贷款人陈某手里,而是被蒋另作它用。
直到蒋被抓,一分钱都没拿到的陈某才明白自己被骗了。“房产中介的李某找到我说,我的房证已经被更名了,房子不是我的了,要求我交出房子。这时候,我再找蒋才知他已被抓起来。”
■“假房证”施骗四大诱招
为什么被害人屡屡掉进假房证陷阱?这得从蒋新、李红实施诈骗的四大诱招说起。
第一个诱招是,向被害人允诺高利息。音像店老板王某所“享受”的利息从“5分利”到“20分利”不等,远远高过银行的利息率。
第二个诱招是,表面示之“正规”,暗地里行诈骗之实。蒋新、李红不但提供假房证,还堂而皇之地公证。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,还办“他项权利”。整个过程都像模像样,让人想不到这是个骗局。
第三个诱招是,利息先付。骗子为了骗钱,无论承诺多高的利息,都是先付利息。被害人早早将利息揣进腰包,剩下的就是在家坐等收本金,自然都愿意做这样的交易。
第四个诱招是,小利招揽“群众演员”作秀。李红在供述中提到了孙某:“我常去孙某那儿理发。2006年5月,蒋新骗钱找不到人去公证。我就想起孙某了。我们给孙某办了套假手续,房产证、身份材料等。然后,我们和孙某一起到了某公证处。过后,我给孙某300元,还有20元钱打车费。”而蒋新、李红骗人钱财,就是打着孙某高价借贷的幌子,孙某无形中成了这场骗局的“群众演员”。
房屋的他项权利
新闻延伸
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、租赁权、抵押权、继承权等权利。单就抵押权而言,当合同到期时,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,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,并优先获得补偿。在本案中,“抵押权人”是被害人王某,即合同到期后,他可以将抵押物拍卖,并优先获得“补偿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