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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住房转让住满5年不征土地增值税


作者:马野新 出处:大连晚报 更新时间:2008-6-21 17:43:13

    土地增值税正在引起市民尤其是购房者的高度关注,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“中国大连”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中认为,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。
     

 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

    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文贵说,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,早在1993年就已开始征收。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只是具体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操作性文件,主要目的是堵住一些开发商利用政策因素,采取种种手段不进行最后清算从而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漏洞。去年9月,大连地税局已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面的文件。因此,清算也不是一个新的概念。

 新政策不会加重购房者负担

      市民最关注的是,土地增值税新政策是否会影响到房价。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邹林处长的看法是,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,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,因此,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,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。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,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。
     

  居住未满三年,转让自有住房要征土地增值税

     有一位网友说,自己有一栋房产要对外转让,在土地增值税缴纳上是否有优惠?邹林说,按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: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,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,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,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;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,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。居住未满3年的,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。
   

   房产继承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

       另外,针对网友提出的房屋继承是否也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,邹林说,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,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地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。这种行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,但作为房产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(即被继承人)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。因此,这种房地产的继承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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